查看原文
其他

桑黎律师 | 企业工伤事故处理流程指引——让工伤不再成为企业之殇

桑黎 申同律师
2024-08-26


- // -


1919年,根据《凡尔赛条约》,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LO”,国际劳工组织,编者译)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了。1946年,ILO被纳入联合国成为了一个专门机构,其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

在国际环境的大背景下,我国陆续颁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不难看出,在国家层面,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已越来越受到重视。一直以来,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都是处于弱势地位,但近年来根据法律法规和各地政策的趋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资关系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保护层面逐渐趋于平衡。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在法治时代,大量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劳动者不再像以前那么弱势了,用人单位也不像以前具备完全的强势地位了。发生工伤事故时,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往往显得惊慌失措、措手不及。假如没有很好的制度机制做后盾,有时甚至会全无招架之力,有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苦楚。

为此,用人单位无论公司大小,都有必要对工伤的概念做初步理解,并了解相关处理方法及流程。在对工伤这一特定概念有了基本的认识之后,才能找到科学的解决问题之方法,尽量减少劳资双方的矛盾。


何为工伤?

工伤这一法律概念来源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条用了列举式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工伤。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类型。

其中,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因工受伤中的“因工”应该作扩大解释,包括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受伤;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伤;因工受到暴力伤害;外出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因公共利益受伤,即使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也可能被列为工伤的范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倡导,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

但是,为避免有伤风化或者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减少用人单位遭受非难,法律也规定了相关例外情形。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为: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自杀的。

以上是从法律规定的层面简析了工伤的情形。但在万千的世界里,总有千万种现象,比如:

职工在食堂吃饭不小心摔倒、职工在上厕所期间受伤、职工下班买菜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单车事故、工作时被骂死了、员工参加团建活动受伤、过劳死、抑郁死、封闭式工厂翻墙被摔伤、面试受伤等情形,属于工伤吗?

回答这些问题,仁者谓仁、智者谓智。我们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方能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的处理步骤

第一步: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员工在单位场所内受到工作事故伤害的,无论为何受伤,不管是否属于工伤,都应当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保证其在最佳的治疗时间得到救治。一方面,从社会价值观来讲,抢救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尊重生命、保护生命,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及时抢救,可以避免伤情的恶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再者,用人单位积极的作为,可以减少家属的过激化反应,在最终的协商谈判过程中,可以产生正面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单位应当及时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则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均由单位自己承担。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未申报工伤的,员工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过程中,在工作和受伤的因果关系层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进一步来讲,如果员工受伤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包括受伤时间、受伤地点、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等属于合理因素),社保局可以直接推定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除非用人单位提交相反的证据(比如,员工办私事受伤的证据)。

在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后,工伤结论分为认定工伤和不予认定为工伤两种结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劳动能力鉴定的项目有:伤残等级、生活自理程度、辅助器具配置、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等,具体鉴定项目根据伤者受伤的情况而定。其中伤残等级有一级至十级,一级为最严重的伤残等级。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治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辅助器具则需要根据医学建议予以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可以申请鉴定是否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四步:协商。

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根据鉴定结论和国家标准计算出工伤保险中每一个项目的金额。双方就此可以进行关于赔偿的协商。在协商阶段,最好有专业的律师介入,协商看似简单,实则专业,需要一定的方法和经验,做到理性协商。尽量不要在伤者或者其家属严重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否则会造成适得其反的负面效果。协商过程中,应将所有应当赔偿的项目一一确定具体金额,尽量不要有遗漏项目,否则劳动者仍有权就相关项目提起劳动仲裁。

第五步:仲裁以及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要拖延僵持,可以尽快选择通过司法机关予以裁决或判决。在此阶段,劳动者以收集证据启动仲裁或者诉讼,用人单位则可以积极应诉或保持协商调解的态度来面对工伤争议。通过司法途径,最终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总金额,了结双方争议。


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

点击可查看大图


我们的建议

用工风险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面临的问题,虽不能完全避免,但可以相对减少风险或减轻赔偿责任。各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采取不同的措施尽量把该风险降到最低。

1、建立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员工治理工具,也从另一层面展现着一家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建立健全一个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规章制度中,可以设置工伤预防和处理机制一编,工伤预防机制主要是规范员工的入职程序和规范作业操作,工伤处理机制主要是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企业和员工关于工伤处理流程,工伤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积极配合企业完成工伤报批手续和理赔手续。

2、新员工进行入职体检。

新员工从之前的单位辞职后再到新单位上班,可能在原单位已经患上了职业病。新员工入职公司,安排常规的体检是有必要的。及时筛查员工的既往病史,掌握员工入职时的身体状况,尽量预防带病入职。特别是某些高危险或者体力劳动量较大的行业,如果带病上岗,很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入职体检,不仅可以减少工伤的发生概率,还可以清楚的掌握保护员工上岗时的身体健康状况。

3、入职申请表应当填写家庭地址和联系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入职申请表是企业对员工最基本的了解。因此,申请表中需要员工填写家庭住址、家人联系方式等内容。一方面,可以先行确定员工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另一方面,发生工伤事故时,便于第一时间联系其家属。

4、加强安全教育和规范操作培训。

对岗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生操作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工伤事故,要从“人-机”系统中的要素着手,对人重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对机器设备重在防止和消除不安全状态,消除安全隐患。

5、合理安排用工。

对于主营业务岗位,以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主,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对于某些辅助性工作,可以考虑建立临时劳务关系,为劳务人员购买雇主险或商业险。减少人力成本,降低用工风险。

6、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后,社保基金可以赔付一部分费用,剩余的赔偿项目仍需由企业自行承担。因此,在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再行购买商业保险,可以减少企业的损失。比如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而非雇员。因此,雇主责任险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但由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赔偿关系,投保责任险时双方可以约定或根据法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人即劳动者支付理赔款。但劳动者并不是该理赔款的直接权利人,只是劳动者在得不到足额的赔偿时,且被保险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赔偿关系,劳动者依法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但保险理赔款性质上属于对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部分的补偿,如果劳动者获得了用人单位足额的工伤赔偿,则无权再主张该保险赔偿。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工伤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员工受伤的性质一旦被定性为工伤了,单位均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即使员工有一些过错,员工自身也不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比例的责任。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企业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这是市场规律下产生的一种科学的责任认定方式。

对于企业来说,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善待受伤员工和家属,做一个有担当的企业。

对于劳动者以及其家属来说,我们的每一份工作都有可能产生事故和意外,加强自身安全意识,作好自我保护工作,是最重要的。每一个公司都不希望自己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但当工伤事故发生时,我们需要尊重并执行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尽量减少低效的、情绪化的、杂乱无章的处理矛盾的方式。

在法治社会里,我们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之思想,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每一起工伤事故。让企业用更科学的方式解决工伤争议,高效且有力的化解双方矛盾。

桑 黎 | 公司合规部律师

美国波士顿大学 | 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商事诉讼、劳动仲裁、公司合规和内部调查
sl@shentonglaw.com

-END-

点击视频了解申同故事


愿景

打造最幸福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使命

通过幸福文化驱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价值观

彼此自由 互相成就 一起变老



编辑 & 排版:麻慧婷


欢迎关注幸福申同一起享受幸福职业人生距离申同成为百年老所仅剩93年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申同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